藥品批準文號格式為“國藥準(試)字+字母+8位數字”。其中“藥”代表是藥品,這是最基本性質(與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的區別),“準”字代表國家批準生產的藥品,“試”代表國家批準試生產的藥品。
字母包括H、Z、S、B、T、F、J,分別代表藥品不同類別:
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成藥,S代表生物制品,B代表保健藥品,T代表體外化學診斷試劑,F代表藥用輔料,J代表進口分包裝藥品。
藥店里常見的傳統中成藥,無論提取工藝如何,也無論有無毒副作用,都屬“國藥準字Z”;
“國藥準字B”為具有治療及保健作用的藥品,無論是中藥還是西藥,如果臨床證明沒有毒副作用,皆可申請“國藥準字B”的批號,由于西藥一般具有明顯的毒副作用,所以目前的“國藥準字B”以中藥為多。
8位數字的第1、2位代表原批準文號的來源:
其中10代表原衛生部批準的藥品;
19、20代表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藥品;
11 北京市,12 天津市,13 河北省,14 山西省,15 內蒙古自治區,21 遼寧省,22 吉林省,23 黑龍江省,31 上海 市, 32 江蘇省,33 浙江省,34 安徽省,35 福建省,36 江西省,37 山東省,41 河南省,42 湖北省,43 湖南省,44 廣東省,45 廣西壯族自治區,46 海南省,50 重慶市,51 四川省,52 貴州省,53 云南省,54 西藏自治區,61 陜西 省,62 甘肅省,63 青海省,64 寧夏回族自治區,65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第3、4位代表換發批準文號之年的公元年號的后兩位數字,但來源于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批準文號仍使用原文號年號的后兩位數字。
第5、6、7、8位為批準文號的順序號。
從2003年1月1日開始,“藥健字”產品統統停止生產,將統一采用國藥準字的藥品批文,其規范表達如下:保健藥品為“國藥準字B”,其他藥品分別為:化學藥品為批準號 “國藥準字H”,生物制藥“國藥準字S”,中成藥“國藥準字Z”。